中医药法草案:符合条件的医生可自种自采中药材并使用

   中医药法草案二审稿当天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如何加强对中医药发展的保护和扶持力度,促进中医药的发展?

  据了解,现在中医药发展现状确实遇到了一些困境,在国外可能认可度和接受度并不是很高,原因之一,就是关于中医药的标准体系建设问题,现在可能标准并不是特别的清晰和统一。

  去年提交审计草案一审稿规定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并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有的常务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标准体系是中医药管理的重要依据,目前有的中医药标准比较滞后,不能适应中医药发展的需要。

  建议明确中医药标准应当及时更新和修订,同时应当强调标准的制定要体现中医药的特点。社会公众提出中医药的标准应当在有关部门的网站上公布,便于公众查阅。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在今天的二审稿当中都做出了相应的修改。

  大家比较关心中医药质量,有时候觉得不太稳定,包括来源的安全性也值得担忧。有的常务委员部门还有地方提出,为了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建议进一步加强对中药药材,种植、养殖、流通使用和医疗机构中中药饮片炮制,中药试剂配制等监督管理都要加强。

  草案二审稿作出了修改,第一增加了规定对中药材种植养殖,国家严格管理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同时明确道地中药材就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的地区所产同种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药材。

  第二草案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

  第三明确在医疗机构职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且在其职业活动当中使用。

  第四明确了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保证药品安全,委托配制中药药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将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